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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서명 : 이재난고 (頤齋亂藁v39)


二十二日壬辰


曉嚴霜 ○林昌遠子用鎭 以其叔光陵參奉秉遠所呈議送受題者來 而到付其中全沒 戊午手記 乙未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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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節 而以訟官直値於不當禁之科者 爲誤故營門亦授狀內爲題 而末云 訟官之謂之不當禁 而使狀家不得禁葬 有何所授是喩 本官親摘奸圖形上 使爲遣不當禁之訟理 爲先論報云 故余旣詳賢命招李氏 亟來目覩


附監營題林秉遠議送全文

當初 林氏之入葬也 李氏旣始訟見落 使林氏安葬

而亦爲累代繼葬 已至五十年之久 則今忍以庶 高祖母之塚 謂之先山 林氏禁養當禁之地 欲爲冒葬 訟理不當是去乙 訟官之謂之不當禁 而使狀家不得禁葬 相有何所授是喩 本官親摘奸圖形上 使不當禁之詳理 爲先論報向事

午午間 李光復等赴錦營 對呈議送 ○是日 手草李林山松論報狀 入夜招吏房黃光熙 戶長黃得孝 刑房黃光鈺 金履興等 入衙上房明燭正書 尾付山圖 夜已半矣

論報李櫶林昌遠全義山訟狀

全義縣監爲牒報事 卽到光陵參奉林秉遠呈議送題辭內(節該) 訟官之謂之不當禁 而使狀家不得禁葬者 有何所據(是喩) 本官親摘圖形上 使不當禁之訟理 爲先論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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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塡下山在官(敎是乎所) 再去癸亥 打愚李大憲有貴妾金氏 始葬于縣東雲住山南水口洞中麓高處 而己之禍 一螟孫 因伋無力 及戊午林府使[주:故玉堂錫憲]郡守[주:故蔭官壁憲]爲母營葬於打愚妾墓東罔九十餘步之地 則妾孫李緯筆與外孫主訟 而爲其時營門[주:尹慶龍]刑棍所壓無以竟禁(是遣) 林府使兄弟 又自外私爲手記 一通與李緯相約 以爲十年借地後 勿繼葬(是如) 此猶可見前輩爲親用心之厚 故李緯等 亦只姑待年限而已(Ꝣ不喩) 李氏嫡孫在訟時 豈不相助 而似聞以庶祖母 比祖母有等 無從夫封二品之法 則九十步外 元非可禁 故且付此訟於庶孫云云 此其事理之必然者(是如乎) 戊午以後 林氏諸子 若念先人手記之約 則不亦增光家訓 而乃次第九葬於李墓回山之內 而李氏終不敢據手記請掘者 實嫡庶俱弱之致耳 至乙未 林氏又葬林應遠于李墓之西罔 則李緯之子 僅能訟掘(是齊) 今李櫶卽打愚嫡玄孫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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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葬妻于庶高祖母墓階之下 而二子光復 光履 以十九日開土始役 忽被林昌遠勒禁 有此泣訴之擧 有喪可哀不得不先令土役(是如可) 繼有林氏之訴 故縣監於是始乃親審摘看 旣有圖形量步之成案歸 又參孝禮律達曉思量 而待二十日林秉遠更訴 亦有所題 大略以相距九十餘步法限之外 及入葬一百四年 四十九年先後之別 一一論列 而與李題大同末 又以嫡玄孫婦之於庶高祖母 非外人 而應繼葬之意 反復開釋 而終始以戊午之手記 乙未之訟掘 作一大關棙 以勸林氏之一遵先旨(是乎) 則縣監吏治 雖非所長 而一段公心 自謂可質神天矣 彼林氏謂縣監 不尊不信致煩 自營門圖上論報之題辭(是如乎) 大抵大訟之爭 惟禮與律 方可以之折衷 禮者古聖所制 百世之大經也 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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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王所定 一代之通典也 二者相濟 不可以相無 則今此之訟 亦庶幾引據 而不悖矣何者 林氏固以庶高祖母 爲不當稱 以先字 然周公之定周禮 以其先祖高辛氏之世妃姜嫄 生周祖后稷者 謂之先妣 周公豈不念先世 嫡妾之分 而以妾爲先乎 亦以其爲先祖之妾 而謂之先耳 妣之一字 雖非秦漢以不私家所可用於爲妾者 而使李氏第稱以先高祖母 則抑何不可之有此 則庶可稱先者然也 林氏又謂庶高祖母墓下 不當葬嫡玄孫婦 然禮記云 妾祔妾祖姑 而又云妾無妾祖姑者 祔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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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可也 註之者曰 此女君嫡祖姑也 夫似嫡孫妾之卑 而猶可班祔於嫡祖姑 則聖人所許以同一廟也 此亦雖非挽近所行 而其不爲外人可知 安有許同一廟 而不許以葬同一罔者乎 此則李氏嫡玄孫婦 亦可葬於庶高祖母墓下者然也 柳李林二罔相爲龍虎 而相距九十餘步 須二氏舊墓俱有一品官封 乃可依大典相禁 到此而今皆不然 李以一百四年先葬爲主者 而猶失龍罔九十餘步矣 林亦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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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獨禁虎罔九十餘步乎 大典又云 當賤父母繼葬處 士大夫勒禁者有罪 常賤猶然 則儒賢故家以其嫡玄孫婦 而繼葬於庶高祖母墓下者 縣監又將何敢禁之揆之 以禮旣如彼揆之以律 又如此 而縣監重有淺見 如古人所謂法外意者 頃以一騎審災田野 行徑李里西北 隔見古木窮廬 實有地不忍廢水 不忍荒之懷 昨登李墓 目覩腦後 百年老櫟 正可布帛尺一周 此是至難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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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木 而其大已久 不止拱把 則決非林家僅五十年所養者明矣 而林家丙申之見掘 亦不過十有一年 尙何可以後入爲主四字 籍口乎 林家方以此四字謂出法典 而細考大典通編原續增三類 並無載者 殆亦習於俗說之訛者(是喩) 縣監所以謂林氏不當禁葬者摠之 雖不至無據 而林氏旣受營題 不敢不依分付 更李論報 頃日親審 已成圖量者 粘付上使(爲去乎) 道(以)參商處分(爲只爲) 合行牒呈 伏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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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驗施行 須至牒呈者[주:右牒呈兼巡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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