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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02+AKS-AA25_55001_039_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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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서명 : 이재난고 (頤齋亂藁v39)


十九日己丑


陽 ○三客並留話 ○午後 李櫶率二子光復光履來訴 林昌遠秉遠 沮破其妻葬 始役之故余 旣先題許以安葬 林秉遠繼訴曰 告題如此 而終當亂葬 余乃許以親審 行至東面水口洞 先就打愚 李公別室墓上 審視四山 次至墓階下 李櫶新占處 乃與林家祖母墓 戊午葬者 相望踏量 則九十八步半 浮量則九十二步 是則後於李公別室葬五十五年爾 尺量訟 又令圖形兩隻看名 還衙時墮馬
▼원문보기70b  처음으로
幸免傷 ○公山監營主人 封呈新印大典通編四冊 ○昨日 李櫶二子喪人光復光履 所志題辭


果如所訴 則地有主客 葬有先後(除良) 嫡玄孫婦之於庶高祖母 其非外人與否 有不難辨 則一麓繼葬夫人 理可乎否乎 彼管彼麓 此管此麓 思乙未之近怨念 戊午之舊誼 則兩家名德 豈不增光於百世之美談乎 以此題往示林氏 安心永窆宜當(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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